第一章:總則 |
1. |
名稱:本會定名為「香港道教聯合會圓玄學院第二中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HKTA The Yuen Yuen Institute No.2
Secondary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
2. |
會址:本會設在大埔富善 香港道教聯合會圓玄學院第二中學,下稱本校。 |
3. |
宗旨:本會成立之宗旨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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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促進本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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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以及合力改善學生的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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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培養家長與教師及各位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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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會員 |
4. |
會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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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基本會員:
凡在本校在讀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均可申請為基本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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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當然會員:
凡本校現任校長及教師均為當然會員,毋須辦理申請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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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永久會員:
凡本校校友家長或監護人及離任教師,均可申請為本會之永久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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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
名譽會員:
凡本校現任校監、校董、離任校長、本港社會賢達及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由本會邀請為名譽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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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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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本會之基本會員及當然會員均可享有選舉、被選、創制、罷免、投票及符合本會宗旨之一切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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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本會之永久會員及名譽會員可享受有與基本會員及當然會員同等之權利,惟選舉、被選、罷免、投票等權利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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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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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本會各類會員均須遵守本會會章及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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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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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基本會員在入會時須繳交年費七十元(年費由常務委員會決定),以後均須按年於九月首三星期內繳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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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
永久會員須在入會時一次性繳交會五百元(或由當年常務委員會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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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
當然會員及名譽會員毋須繳交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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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
若會員自動退會,已繳交之款項概不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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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組織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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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利組織,每學年於上學期舉行一次。會員大會出席人數最少應為全體會員百分之七,大會方為有效。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不足,得於一個月內再度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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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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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會員大會若有二十位或以上人會員聯合提出,或有九名常務委員(以下簡稱常委)聯合提出,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得應於一個月內通知全體會員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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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常委會共有委員十八名,其中九名為基本會員,於會員大會透過現場投票選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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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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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權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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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通過及修改本會會章 |
乙. |
罷免常務委員 |
丙. |
審核及議決會務計劃 |
丁. |
審核及議決財政預算及財務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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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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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委員會職責及權力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常務委員會為本會決定及執行日常會務及財政之機構,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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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主席(一人),由基本會員出任,負責召開及主持一切會議,領導常委會執行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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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副主席(二人),各由基本/當然會員出任,輔助主席推行一切會務,在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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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福利(二人),各由基本/當然會員出任,推廣本會宗旨規定之一切學校福利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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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
出版(二人),各由基本/當然會員出任,負責出版會訊及宣傳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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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
聯絡及總務(三人),各由基本/當然會員出任,負責總理後勤事務,及聯絡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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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
當然顧問(二人),其中一名當然顧問由現任校長出任,另一名則在新一屆第一次常務會議中,由上屆常委推選一名離任常委擔任(如當年沒有合資格常委擔任當然顧問,則該職位從缺),對會務各方面給予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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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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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會每年最少召開三次會議,除當然會員外,各委員的任期均為一年。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成員出任常委會的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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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選舉及投票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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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有意候選常委之基本會員,均可參選。名單須於會員大會舉行二星期前郵寄或交往在任常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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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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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於會員大會透過現場投票進行,得票最多之九名候選人將當選為新任常委會成員。其餘落選按其獲票多少依次出任候補常委,最多為五名。若得票最多之九名候選人及/或最多五名之候補常委得票少於投票人數百分之十,則再須出席會員大會之投票者半數或以上通過確認,方可獲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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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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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完竣後,新舊常委須於一個月內召開首次常委會,互選職位,並將新任常委會名單呈交警務處社團註冊處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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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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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各項通過執行之議決案須獲得半數出席者贊同。如遇贊同及反對票相同時,則由主席加投一票表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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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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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一旦出缺,由候補常委按選舉所得票數依次替補。候補者將擔任該出缺職位或由當屆常委商議重新互選。若當然會員之幹事出缺,則由校長委任另 一當然會員替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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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財政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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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獎助學金及學生福利等各項與宗旨相符的開支,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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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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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銀行存款,均須由主席及司庫聯署方可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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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本會如有欠債,應由當屆全體常委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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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則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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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擬修訂會章,須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通過,呈奉警務處社團註冊處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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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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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擬解散本會,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三分之二會員同意,始能生效。解散後遺下之財產,得全數捐贈本校或慈善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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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解釋本會會章權歸常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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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家長教師會所討論事項及其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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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應遵守政府所頒佈之法令及本校規則,而不影響教育局局長及校長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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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應顧及全體學生之福利事宜,而不涉及個別學生之學行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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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家長校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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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本會須在家長校董選舉年,透過本會主持之選舉,由家長投票選出該年度家長校董。每位家長或監護人均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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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家長校董選舉由本會常委會舉辦,常委會須委派一名常委為選舉主任,根據教育局「家長校董選舉指引」,進行及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投票及點票工作,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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